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仲裁的特点和优势
发布于:2018-07-05 15:13 浏览:[ 899次 ]

  自愿性。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,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、交与谁仲裁、仲裁庭如何组成、由谁组成、仲裁的审理方式、开庭形式等事宜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,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。因此,仲裁是最能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争议解决方式。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。

  专业性。民商事纠纷往往涉及一些特殊的知识、技术领域,经常遇到许多复杂的法律、专业问题。专家办案更能体现民商事纠纷裁判的专业水准和权威效力。仲裁机构普遍聘有足够数量的不同专业、不同行业(领域)的专家型仲裁员供当事人解决纠纷时选择。这既是高效快捷审理仲裁案件的最佳途径,也是仲裁案件公正合理裁决的重要保障。专家仲裁是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。

  灵活性。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,仲裁中的诸多程序都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与选择的。与诉讼相比,仲裁程序更加灵活,更有弹性。

  保密性。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。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也同时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的保密义务。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。仲裁具有极强的保密性。

  快捷性。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,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。仲裁案件从受理到结案的各个阶段和环节都体现出简便、迅速、高效的特点。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可通过仲裁得以迅速解决。

  经济性。仲裁无需多审级收费;仲裁特有的快捷性、自愿性、保密性自然而然地减少了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、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复杂性,进而也决定了仲裁所需费用的低廉性。

  独立性。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,仲裁机构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。仲裁独立进行,不受任何机关、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,不受案件受理之外仲裁机构的影响,具有最大的独立性。

  国际性。仲裁作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方式,已在国际上得到普遍承认和广泛采用。随着经济全球化、贸易一体化进程的加快,跨国仲裁已屡见不鲜,仲裁的国际性也越来越强。

  由于仲裁的以上特点,决定了仲裁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。

  结案速度快。仲裁一裁终局,也没有二审、再审等程序;案件审理期限相对较短(普通程序审理期限四个月,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只有75天),可避免当事人陷于旷日持久的纷争之中。对于“时间就是金钱”的企业来说,节约了时间也就是节约了争议解决的成本,缩短了资金周转期,提高了资金利润率。

  裁决质量高。作为仲裁案件审理主体的仲裁员都是各行各业的专家,他们拥有渊博的行业知识,通晓与仲裁案件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和惯例,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仲裁经验,对仲裁案件能够做到看的清、拿得准、裁得好,尤其能使一些专业性很强的纠纷得到及时、高效、合理解决。仲裁机构无属地管辖和级别管辖,长期坚持独立公正办案。所有这些都保证了仲裁案件高标准高质量的办理。

  开庭气氛好。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见,讲解和善相处,坚持先调后裁,因而容易形成宽松、和善、友好的庭审气氛。

  仲裁程序活。和其他解决争议的方式相比,仲裁程序灵活(某些程序当事人可以协议决定省略、调整),当事人可以充分决定自己的仲裁事务(被申请人可以放弃答辩期、双方可以协议申请提前开庭等),可以快捷高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(有些案件甚至在一天之内就可裁决)。

  当事人权利多。仲裁庭对案件裁决的权力来源于当事人的约定,当事人双方事前或事后有仲裁协议的,仲裁委员会才可以受理案件。仲裁中当事人有充分的权利来决定自己的事情,包括仲裁机构的确定、仲裁的程序、仲裁庭的构成、仲裁运用的法律和语言。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仲裁庭调解,并要求仲裁庭制作裁决书。

  此外,仲裁还有收费较低、保密严格等优势,是当事人非常乐于选择的解决纠纷的方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