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赤峰仲裁委员会简介

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》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8月31日通过,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,这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,与国际上通行的仲裁制度接轨,解决经济纠纷的又一部重要法律。1996年9月5日,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函[1996]155号批复,赤峰市人民政府组建赤峰仲裁委员会

赤峰仲裁委员会自成立以来,依法、依规、独立、公正、专业、高效地仲裁国内外平等主体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。其仲裁案件的受理范围包括房地产、建设工程、金融(含保险、期货、证券、融资等)、产品质量责任等领域。至今,共受理各类仲裁案件6000余起,在促进赤峰地区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。

赤峰仲裁委员会已历四届。2023年3月换届后的第五届赤峰仲裁委员会由行政领导、知名律师、经济专家等方面人士组成。聘任经贸、金融、建筑工程、房地产、知识产权等领域的高级经济师、高级工程师、一级律师等相关专业的仲裁员二百余人。

赤峰仲裁委员会分设秘书处、专家咨询委员会、职业道德委员会、金融仲裁院、知识产权分会、各仲裁中心。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按照精干、高效的原则成立内设机构、配备工作人员。内设机构为立案科、审理科、综合科、纪检监察室、网络服务中心,现有工作人员17名。

第五届赤峰仲裁委员会以提高仲裁公信力为工作目标,秉承“仲在公心、裁于法度”工作理念,坚持“政治效果、法律效果、社会效果、经济效果相统一”工作原则,聚焦“为党委政府解忧,为市场主体服务”工作定位,践行“服务中心、服务大局、服务法治建设、服务营商环境”工作宗旨,正在着力推进办公手段现代化、仲裁业务规范化、仲裁认知社会化、仲裁服务人性化、队伍建设常态化,努力为赤峰乃至更广大地区的发展、稳定贡献力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