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自愿原则
仲裁自愿原则体现在三个方面:一是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。没有仲裁协议,一方申请仲裁的,仲裁机构不予也不能受理;二是双方自愿选定仲裁机构;三是双方自愿选定仲裁员或委托仲裁机构指定仲裁员;四是双方可自行和解,达成和解协议的,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或制作调解书,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。
二、不公开原则
仲裁不公开进行;仲裁的申请、受理、仲裁过程均不能公开,仲裁结果不向社会公布。仲裁开庭不允许旁听;参与仲裁的仲裁员、书记员、翻译、鉴定人、勘验人等都负有保密的责任。双方当事人协议公开的例外(案件涉及国家秘密、第三人商业秘密或仲裁庭认为不适宜公开的不可公开开庭)。
三、一裁终局原则
仲裁裁决作出后,即发生法律效力(如一方当时人不履行裁决,获得权利支持的当事人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)。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,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。除非该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,双方当事人可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;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