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,尽量减少人员聚集,防止疫情传播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,现就疫情防控期间赤峰仲裁委员会相应案件开庭审理时间调整如下:
一、申请人洪良乾与被申请人吴德刚供销合同纠纷一案((2019)赤仲裁字第134号),原定2020年2月10日上午9时于本委开庭审理、2020年2月17日领取仲裁裁决书,现延期至2020年3月10日上午9时于本委开庭审理、2020年3月17日领取仲裁裁决书。
二、申请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钢铁支行与被申请人吴亚洲、张秀杰、刘凤平、周敏、朱明旭借款合同纠纷二案件((2019)赤仲裁字第191号、(2019)赤仲裁字第248号),原定2020年2月17日上午8时30分、9时于本委开庭审理,现延期至2020年3月24日上午8时30分、9时于本委开庭审理。
三、申请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钢铁支行与被申请人陈子军、陈月华、徐长青、赵晓华、辛国军、陈玉荣借款合同纠纷二案件((2019)赤仲裁字第193号、(2019)赤仲裁字第229号),原定于2020年2月17日上午9时30分、10时于本委开庭审理,现延期至2020年3月24日上午9时30分、10时于本委开庭审理。
四、申请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喀喇沁支行与被申请人王立、李丽、刘海立、朱玲玲、云利、陆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三案件((2019)赤仲裁字第208号、(2019)赤仲裁字第209号、(2019)赤仲裁字第210号),原定于2020年2月17日上午10时30分、11时、11时30分于本委开庭审理,现延期至2020年3月24日上午10时30分、11时、11时30分于本委开庭审理。
五、申请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松山支行与被申请人苏艳华、苏春磊、隋志勇、冯悦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((2019)赤仲裁字第260号),原定于于2020年2月17日下午14时30分于本委开庭审理,现延期至2020年3月24日下午14时30分于本委开庭审理。
六、申请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喀喇沁支行与被申请人任凤军、于凤丽、尤金树、陈素云、王彩荣、李顺吉借款合同纠纷三案件((2019)赤仲裁字第288号、(2019)赤仲裁字第289号、(2019)赤仲裁字第290号),原定于2020年2月17日下午15时、15时30分、16时于本委开庭审理,现延期至2020年3月24日下午15时、15时30分、16时于本委开庭审理。
七、申请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华夏支行与被申请人梁义、钱国辉、吴永清、孙千红、李国春、吕秀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((2019)赤仲裁字第294号),原定于2020年2月17日下午16时30分于本委开庭审理,现延期至2020年3月24日下午16时30分于本委开庭审理。
八、上述二、三、四、五、六、七项所涉案件原定2020年2月3日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和开庭通知书、2020年2月25日领取仲裁裁决书,现延期至2020年3月10日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和开庭通知书、2020年4月1日领取仲裁裁决书。
九、疫情防控期间,本委员会将全力以赴保障仲裁工作平稳有序开展,上述案件当事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们:0476-8369303。对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调整带来的不便请予谅解和支持。
赤峰仲裁委员会
2020年2月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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